2006年9月14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四版:天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公安部:水果刀非管制刀具
于呐洋 徐伟

  针对部分公民对水果刀是否属于管制刀具的疑问,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闫正斌在9月12日公安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,总的原则是,凡属于工作、生产需要而持有的刀具,如水果刀、一些小的日常生活用的刀具,包括老百姓用的菜刀,都不在管制刀具的范围之内。非因工作、生产需要而持有的刀具应该主动上交公安机关。
  闫正斌介绍说,关于对管制刀具的管理,1983年经国务院批准,公安部发布了对部分管制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。按照规定,管制刀具主要是指匕首、三棱刮刀,还有带自锁装置的弹簧刀,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、双刃的剑刀。同时,对管制刀具的生产、销售也做了一些规定,现在通过行政审批改革,有关刀具的生产环节已经备案了,销售也建立了登记制度。
  “对管制刀具的持有问题,也按照暂行规定都做了规定,比如说匕首,作为专业狩猎人员、野外地质勘探人员可以持有。”闫正斌解释说。